首页 >> 哲学>> 形而上学>> 卷(Z)七①

章一

章一
    在先前集释名词时,我们已指陈过事物之称“是”者有几种涵义。②“是”之一义为一事物是“什么”,是“这个”;另一义是质或量或其它的云谓之一。在“是”的诸义中,“什么”明显地应为“是”的基本命意,“什么”指示着事物之本体。因为,当我们举出一事物的素质时,我们举其是善是恶,不举其为三肘③长或为一个人;但若说这是“什么”时,我们不说是“白”或“热”,亦不说“三肘长”,而说这是“人”或“神”。其它的所谓“是”就因为那是这“基本之是”的量或质,或其变化,或对这事物有所厘定的其它云谓。这样,人们又可以请问“行”、“坐”、“健康”以及相似的其它词语是否也各自存在?这些没有一件能脱离本体而独自存在。假如有所存在,则存在的实际是那个或行、或坐、或健康的事物〈人〉。这些所以看来比较的实在,正因为在它们的底层存有某一确定的事物(即本体或个体)为主题,而它们则为之云谓;假如没有“这个”,我们就无从使用“好”或“坐着”这一类词语。明显地,这是由于这一范畴之为“是”,而后其它范畴也得以为“是”。所以取消一切附加的涵义,而后见到单纯的原称,则本体才是“原始实是”。
    ①卷七起句与卷六末句意重复,为两卷相啣接之明征。此卷详论本体,为全书中极重要的一卷,与后两卷相贯联。学者每合称这三卷为“本体论”,或简称为“ZHC”。
    ②见于卷Q章七,又参看“范畴”第二至四章。
    ③πηJKs(肘)为希腊古度量。古匠人折肱而为量,自肱湾至中指尖为一“肘”,约当今日十七英寸半,建筑工人之曲尺亦作折肱状。参看1087b36脚注。
    事物之称为第一〈原始〉者有数义——(一)于定义为始,(二)于认识之序次为始,(三)于时间为始。——本体于此三者皆为始。其它范畴均不能独立存在,则本体自必先于时间。每一事物之公式其中必有本体的公式在内;故本体亦先于定义。于认识而论,我们对每一事物之充分认识必自本体始,例如,人是“什么”?火是“什么”?然后再进而及其质、量或处,我们必须先认识其怎是,而后可得认识质或量等每一云谓之所以为是。
    所以从古到今,大家所常质疑问难的主题,就在“何谓实是”亦即“何谓本体”。也就是这个问题,有些人①主于本体只一,另有些人谓这不止一,有些人②主张其为数有定限,另有些人③谓其数无定限。因此,我们必须基本地概括地探求义属本体的实是之本性。
    ①指米利都与埃利亚学派。
    ②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恩培多克勒。
    ③指何那克萨哥拉与原子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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