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哲学>> 形而上学>> 卷(I)十①

章八

章八
    “于种有别”是说“一事物”“于某事物中”有别于“某事物”,这就该是那相别的两事物所共同归属的事物;①例如动物之“于种有别”均属动物。因此,别于品种之事物必隶同一科属。我所举“科属”一字的命意,在物质上或其它方面着想,既为两品种的共同云谓,也就包涵着非出偶然而确实重要的差异。在这科属以内不仅各物具有通性,例如两必同为动物,而又必各具有其个别种性,例如其一为马性,另一为人性;这通性,在每一动物上所表现的,超于种性之别。于是某一动物可由彼自性而成为某种动物,如一匹马,而别的则成为别种动物,如一个人。所以这差异必须是科属以内的“别性”。我将“异于科属”一语加之另一“别性”,使科属本身成为互别。于是,这将是一个“对反”(这也可由归纳予以说明)。一切事物因相反,所以分离,而诸对成则已证明为共隶于同一科属,②因为对成已经说明③是完全差异。而一切品种上的差异是“在某事物上”对于某事物的差异;所以这个某事物于它们两事物实为所共通,这也就是它们的科属。(由此而论,一切于属无异而于种有异的相对是在同一云谓系列之中;①而达到最高度的互相为“别”——这差异是完全差异,——就不能同时并存。)所以这差异是对反之一式。
    ①此句原文中可将下举各实例代“事物”:“人”“于动物中”有别于“马”,动物实为人与马所共通之科属。事物必有所同而后可以在所同之外求其所异;此所同者即科属。如绝无所同,两物便无可比拟。参看上文1054b25—28及下文1058a7—8.
    ②见本卷第四章。
    ③见于1055a16.
    ①参看1054b35;并卷A,980a23脚注。
    这样,“于种有别者”就该是在同科属内凡不可区分而具有一个对反的事物(不可区分物之不具有对反者将为“于种相同”);我们所以要注明“不可区分物”,是因为在区分过程中,中间阶段上未达成为不可区分物时,亦可引出对反。于是,对于所谓“科属”而言,“一科属内各品种”显然没有一个可与科属论同或论别。(这样的比喻可以适用;物质〈在综合实体上〉因否定〈取消形式〉而得以显明,科属作为事物本性的一个要素也就是它的物质底层,〈品种则类于综合物体的形式;〉但这里若以赫拉克利特氏族为一科属名词,则其含义便与此喻不符②)。于不在同科属内的事物而言,这既于科属有异,便也不论品种之别:这里,所论为科属之别。而在同科属中的事物则论品种之别。别于品种之事物,其差异必须是一个“对反”;这只有同科属事物才能有这样的差异。
    ②参看卷Q.1024a31—36,1024b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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