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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六

章六
    在上列学术诸体系之后,来了柏位图的哲学,他虽则大体上步趋于这些思想家,却又与意大利学派颇有不同。②在青年期,他最初与克拉底鲁相熟识,因此娴习了赫拉克利特诸教义(一切可感觉事物永远在流变之中,对于事物的认识是不可能的),在他晚年还执持着这些观点。苏格拉底正忙着谈论伦理问题,他遗忘了作一整体的自然世界,却想在伦理问题中求得普遍真理;他开始用心于为事物觅取定义。柏拉图接受了他的教诲,但他主张将问题从可感觉事物移到另一类实是上去——因为感性事物既然变动不居,就无可捉摸,那能为之定义,一切通则也不会从这里制出。这另一类事物,他名之曰“意第亚”①〈意式〉ιδEα,凡可感觉事物皆从于意式,亦复系于意式:许多事物凡同参一意式者,其名亦同。但这“参”字是新鲜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说:事物之存在,“效”于“数”;柏拉图更其名而别为之说曰:事物之存在,“参“于“意式”。至于怎样能对通式或“参”或“效”,他们留给大家去捉摸。
    ②五章与六章中毕达哥拉斯与柏拉图时代相隔颇远,不能相接。盖以两家均论及本体与怎是即事物之本因(或式因),而数与意式〈理念)又多方面相似,遂连类相及。
    ①亚里士多德以ιδEα为“意式”〈理念〉,EιδHI为“通式”;此两字在柏拉图书中互通互用,并无显著区别。ιEEα旧译“观念”、“概念”、“理型”、或“理念”。其中“理型”颇切原义,“理念”已较为通用。陈康译柏拉图“巴曼尼得斯篇”(商务1946年版)改译作“相”,并议论旧译诸失甚详。其改译根据是以ιδEα,EδHI出于动字EιδEω(观看),故由视觉为联想而作“相”。但EιδEω本义为“观看”亦为“认识”;而柏拉图引用此字实已脱离官感而专重认识;故旧译实无大误。本书中因亚里士多德有时将ιδEα与EιδHI两字分别引用而又具有相联关系,故将其一译为“意式”,另一译为“通式”。所引“式”字取义于“老子”“为天下式”一语中“式”字义。亚氏于EιδHI一字又有三种用法,其一为同于或类于“理型”之普遍“通式”,其二为个别“形式”,其三为起于差异而形成之类别形式,即“品种”;本书分别以三不同名词译此一字。
    他说在可感觉事物与通式以外,还有数理对象②,数理对象具有中间性,它们异于可感觉事物者为常存而不变,异于通式者为每一通式各独成一体,而数理事物则往往许多相似。
    ②数理对象或译数理事物,指算术数与几何图形。
    通式既为其它一切事物之因,他因而认为通式之要素即一切事物之要素。“大与小”之参于一者,③由是产生了数,故数之物因为“大与小”,其式因为“一”。他同意毕达哥拉斯学派所说元一是本体,不作其它实是的云谓,也同意他们所说数是一切事物所由成实的原因;但在涉及“无限”时,他不以无限〈无定〉为一个单纯原理,而用“大与小”为之构成,并举示有所谓“未定之两”——关于这一点他是特殊的。他认为数离开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存在,这也与他们相巽,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事物即数。他将一与数从事物分离开来,又引入了通式,这些与毕达哥拉斯学派纷歧之处大抵由于他对事物定义的研究引起的(早期思想家全不运用辩证法①);他将“一”以外的另一原理,作为“未定之两”,是因为他相信除了素数②以外,各数均可由“两”作为可塑材料③,随意制成。
    ③原文或作“μHθEιF“GHKEFHI”或作“GαEιδη”(依蔡勒的考证),这就应译为“参于意式者”。
    ①参看卷R,章二,1004b17—27.又卷M,章四,1078b22—27.
    ②GωFπρKGωF大多作素数解,但全句不能尽通,故海因兹(Heinze)建议以πEριGGωF改正πρωGωF.亚历山大原曾诠释πρωGωF可作奇数解。罗斯英译本注明此语未尽精确。一与“未定之二”所能制成的数只是二及二的连乘数;参看卷N,1091a9—12.柏拉图在“巴门尼德”143C—144A,说明三出于一与二,三以上各数可由二与三之乘积制成。柏拉图原文在“三以上各数”似乎包括了一切数在内,未言明“素数应为例外”。参看1084a5注。
    ③sJμαEιHK译“可塑材料”亦可译“原模”原义有如字模以臘为模而制成。柏拉图“蒂迈欧”50C曾用此字。“未定之两”详见第十三,十四卷。数论或意式数论,以“一”(有限、有定、奇数)为制数之式因;以未定之两(即未定之“大与小”或某量,亦即无定、无限者)为制数之物因,即材料。譬如一线在未定时,两端可作无尽伸缩。迨制定“一”线段为之标准而在那未定线上划取若干线段,此“若干”即成为有定之列数。
    事实并不如此;这不是一个健全的理论。他们使通式只一次创成,而许多事物可由物质制出,然而我们所见到的则是一桌由一物质制成,那制桌的虽只一人,却于每桌各应用了桌式而制出许多桌来。牡牝的关系也类此;牝一次受精,一次怀孕,而牡则使许多牝受孕;这些可与那些原理相比拟。
    柏拉图对于这些问题就这样主张;照上述各节,显然他只取两因,本因与物因①。通式为其它一切事物所由成其为事物之怎是,而元一则为通式所由成其为通式之怎是〈本因〉;这也明白了,通式之于可感觉事物以及元一之于通式,其所涵拟的底层物质〈物因〉是什么,这就是“大与小”这个“两”。还有,他也象他的前辈,如恩培多克勒与阿那克萨哥拉②一样,分别以善因与恶因配属于两项要理。
    ①柏拉图“对话”中屡提及动因〈效因〉,例如“诡辩家”265B—D,“蒂迈欧”28C以下全节;又屡提及极因,例如“非拉菩”20D,53E,“蒂迈欧”29D以下全节。但亚氏于这些未加重视。
    ②见上文984b15—19,985a32—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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