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哲学>> 形而上学>> 卷(α)二①

章三

章三
    对于一羣听众,学术课程的效果须看听众的习性;我们乐于听到自己所熟悉的言语,不熟悉的言语违异我们的惯常,就好象难以理解,又好象是外邦人语。可理解的言语就是习惯的言语。习惯的力量可以律法为证,因积习而逐渐造成的律法,其中神话①以及幼稚的成分常常比理知成分占优势。有些人,除非讲演者以数学语言说教,他们就不倾听,有些人则要求他举实例,还有些人则但愿他以诗为证。有些人要求一切都说得精密,另有些人则以精密为厌忌,因为他们自身粗疎,精密的言语于他们的思想联系不上,或则因为他们拿精密当作烦琐。精密是具有一些烦琐性质的,因此在商业上和辩论上都被轻视。
    所以人们必须先已懂得而且习知各式辩论的方法,因为各门知识与修学方法两者均需要艰钜的功夫,这不能在研究各种专门学术中,同时又教授以修学的方法。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求高度的数学精密,②精密只是超物质问题上有此需要。全自然既假定着具有物质,自然科学便不需要过度精密的方法。我们必需先研究自然是什么,再进而考察自然科学所讨论的是些什么。[以及研究事物的原因与原理是否属于一门或几门学术。]③
    ①神话之入律法者,其例,如坤母神话以大地女神为人类之祖母,雅典与斯巴达均以之订入法律。柏拉图亦尝论及以坤母神话订入法律可以增进人民对于乡土国家之忠忱。
    ②参看“尼哥马可伦理学”卷一章三,“解析后篇”卷一,章十三、十四。
    ③末一子句与995b5—6那一子句相似,盖被重复传抄而误植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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