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哲学>> 形而上学>> 卷(B)三①

章六

章六
    (十四)我们最后可以提出这一问题,在可感觉事物与间体之间,②何以我们必得觅取另一级事物,即我们所谓通式。数理对象与可感觉事物虽有些方面不同,至于同级事物可以为数甚多,这于两者却是一样的,所以它们的基本原理为数不能有定限(正如世上全部言语的字母,其种类虽有定限,为数则无可为之定限,除非你指定了某一个音节,或一句言语,那为之拼音的字母才有定数;间体也如此;同类间体为数是无定限的)。若说可感觉事物与数理对象之外,并没有象所主张的一套通式存在,则其数为一而其类亦为一的本体将不存在,而事物之基本原理也就只有定类,不能有定数了:若然如此,这也就必须让通式存在。支持这样论点的人往往执持其旨而不能明晰其义,他们总是说通式之为本体就因为每一个通式都是本体,没有那一个通式是由属性来成立的。
    但,我们若进而假定通式存在,并假定原理为数则一,为类不一,我们又得接触③到那些必然引致的不可能的结论。④
    ②参看卷A987a14—18.
    ③见999b27—1000a4.
    ④第(14)题1002b11—31,与(4)(7)及(13)(次序依第一章所列编排)各题相近。本卷第一章未列此第(14)题。第(14)题亦可并于(13)。
    (十二)与此密切相联的问题,元素是潜在,抑以其它状态存在?如果以其它状态存在,那么世界应还有先于第一原理〈诸元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论,潜能先于实现,而每一潜在事物并不必需都成现实事物。但,若以元素为潜在,则现存各事物就可能全不实现。有实现可能的也许现时尚未存在,但,现未存在的却可能在后实现其存在,至于原无实现可能的,那你就不能望其出现。①
    ①1002b32—1003a5答案见于卷C章八,卷D章六、七。
    (十一)我们不应仅以提出第一原理为已足,还得询问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它们倘是普遍的,便不该是本体;凡是共通的云谓只指说“如此”,不能指示“这个”,但本体是“这个”。倘以其共通云谓来指示“这个”,指示某一个体,则苏格拉底将是几种动物——“他自己”,“人”,“动物”,这些都各指一体,各自为一“这个”了。若以原理为“普遍”,所得结果就该是这样。
    若说原理的性质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它们将是不可知的;任何事物的认识均凭其普遍性。那么,若说有诸原理的知识,必将有其它原理先于这些个别性原理为它们作普遍的说明。②
    ②1003a5—17,参看1060b19—23,其答案见于卷Z章十三、十五,卷M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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