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哲学>> 形而上学>> 卷(△)五①

章三

章三
    “元素”〈要素〉④的命意是(一)(子)事物内在的基本组成,于物类而论是不能再分析为别的物类的;如言语的元素是字母〈音注〉,字母组成为言语,言语分解为字母后就无可再分解了。事物于既分解后,若要再分解,那么它们再分出来的部分还是同类的,如水加以分划,每一部分仍然是水。至于一个音节分开来却并不是音节〈而是一些不同的字母〉。(丑)相似地,凡人们说物体的元素就指那将物体分析到无可再分的种类;这样分析出来的事物,无论只有一种或有多种,大家就称之为“元素”。(寅)所谓几何证明的要素〈元素〉与一般证明的要素,性质也相似;凡在实证中都得引用到的基本条例都叫做实证要素;“综合论法”以一个中项来联系前后两项,进行证明,就有这样的性质。
    ④泰勒斯等早期学者以αρJη(原)作“原素”(物原)义用。亚里士多德别取σGHιJEιHF(原义为字母)为“元素”新词,盖得之柏拉图:参阅“命题”。又参阅第尔士:“元素”(Elementum)29页。
    亚氏广义引用σGHιJEιHF一字,近代化学上之“元素”狭义地引用此字,符合于本章六义中第四义,(二)(卯)。
    (二)(卯)人们也将“元素”这字移用于那些单一而微小的物质,这样的命意在好多方面是有用的。这样,凡是微小单纯与不可再分割的事物就称为一种“元素”。因此(辰)事实上“元素”就成为普遍事物。这些元素以其“单纯”〈一〉存现于万物的“复杂”〈众〉之中,每一事物或包涵所有各种元素或包涵若干种元素。有些人因此认为“单位”与“点”是事物的第一义。(巳)于是所谓“科属”〈族类〉既是普遍而不可分割的(关于这些不能再有所说明,或为之界释①),有些人就说科属是元素;科属较之品种确实更为普遍,因为凡是品种所存,必具有科属的性质;而科属所在,品种却以差异出现。元素的通义就是每一事物内在的基本组成。
    ①这当指最高科属,其所涵存者为所有一切品种的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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