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哲学>> 形而上学>> 卷(△)五①

章二十五

章二十五
    “部分”的命意是(一)(甲)一量元所可以成为区分的;例如二是三的一部分,在一量元中作为量而取出的,就称为为量元的一个“部分”。(乙)这只在第一义上被称为部分;因此,二称为三的一“部分”,这只能以三作为一个全体看,方能成立,倘三不作为一整体,二就不算三的“部分”。(二)一类事物不在量上作成区分,而在形式上作成若干区分,也被称为它的“部分”;因此我们说品种〈宗姓〉是科属〈种族〉的“部分”。(三)一个全体分成若干要素;或是若干要素组成一个全体,这全体就是具有通式的事物;例如对于铜球或铜立方,它们所赖以表达通式的物质,铜和圆弧或正方角,——这些要素都是这些全体的部分。(四)在定义中所赖以阐释这一事物的诸要素也是全体的部分;因此科属也可称为品种的一个部分,虽则在另一含义上,品种正是科属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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