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哲学>> 形而上学>> 卷(△)五①

章二十六

章二十六
    “全”〈全体〉的命意(一)是说这个作为一个天然的整体,不缺少应有的任何部分,(二)这个包容了成为一个整体所必需包容的事物;这所包容的各事物可以本各是一而合成为整一,亦可并非各一而合成整一。(甲)以类为“全”,同类诸物原是各成一物的,但总持起来,以全类作一整体说也是真确的,例如人、马、神等本各是一生物,因此用一个普遍名词为之作成统称。但(乙)以各个不同的部分组成为一全体,延续而有外限,其部分只是潜存而未实现的事物(已实现的事物作为部分而包涵于全体之中也是可以的)。关于这些事物,其天生为“全”的较人造的“全”为高,这是我们在上面释“一”时①已说过了,“全体性”实际上就是“统一性”之别格。又,诸量元之有始、中、末者,凡在各段落内没有差别的,这些量元被称为“共”。凡在各段落内位置有差异的称为“全”。再方面都具备的则既称“共”亦称“全”②。这些事物在其各个部分的位置移动后,形状虽变而本性不变,例如腊或涂料。它们就既为“共”又为“全”;因为它们具备两种特性,水及所有的液体与数是以“共”计的,人们不说“全水”或“全数”,(除了将“全”字含义予以推广。)事物作为整一而集在一起时称“共”;作为分离面独立的个体集在一起时称“总”。“共计”就是“这些单位的总数”。
    ①见1016a4.
    ②HMHI译为“全体”,δMHGηGHI照字义译应为“全体性”,与第六章释一,1016b13“统一性”(EFHGηGHI)相符。但在此处文义上须有所分别,故译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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