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哲学>> 形而上学>> 卷(I)十①

章一

    ①本卷论涉哲学主题,可次于卷(N)十四之后,为本书之结束。前数章由元一主题转到对反,再由对反转到第八章至第十章论品种之别,进而揭出通式之不能独立为不灭坏事物,其间思绪可以延接。但末三章行文与前后不甚贯串,第十章所用HEFHI(类级)与EιδHI(形式)两字与它卷各章所用两字字义不一致。似此章与其它各章非同时所作,而为在后增补者。
章一
    我们前在词类集释中②曾说明“一”有数义;元一虽为义甚广,凡事物之直接由于本性,不由属性而为一者,可综归为四类。(一)延续的事物,其所为延续或是一般的或以专指“那”出于本性的生长,非由接触,或被捆紮,而成一者;在这一类中,其活动较单纯而一致的,应是更严格更优先地合乎“一”的命意。(二)成为整体而具有一定形式者为较高级的“一”,在这类中,其延续之原因当以出于自性,不以胶粘或搭钉而合成者为重。这一类事物的活动在空间与时间上均属一致而不可区分;因此,明显地,如一事物具有基本运动(即空间运动)中的基本型式(即圆运动),这事物基本上就是一个空间量体。于是,有些事物就因其延续或整体而成“一”,另有些则因其公式为一而成“一”。这类事物在思想上是一,是不可区分的;所谓不可区分就是说这事物在形式或数上不可区分。(三)于是,个体之在数上为不可区分的,与(四)在形式上,其理解与认识为不可区分的,所有这些足使本体成为一者,便当是基本命意上的“一”。这些就是“元一”的四义——自然延续之事物,整体,个别与普遍。所有这些,有的是在活动上,有的是在思想或公式上不可区分,因而都成为“一”。
    ②见于卷B,章六释“一”。
    但,“那一类事物称为一”,“何以成一”,“其定义如何”,我们应注意到这些都是不同的问题。“元一”具有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有元一诸义之一者,就可称为一;但“成为一”,有时是成为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有时则另指①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较近于一之通义,而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则较近于一之实旨。这于“元素”或“原因”亦复如此,人们可用以实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征这名词的通义。火之一义是一种元素(“未定事物”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性而为元素者亦然),但另一义则不是元素;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并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时,此火乃为元素,“元素”这名词则指事物之有如此属性者:即构造实物的基本组成。“原因”与“一”以及类此的诸名词亦复如此。
    ①参看下文1052b16—19.
    也为此故,“成为一”就是成为不可区分,而主要的是成为一“这个”,可得在空间或在形式或思想上隔离开来;也许可说是成为不可区分的“整体”;但特为重要的还应是成为各类事物的基本计度,而最严格的说来则是在量上成为计度;由量引伸,然后及于其它范畴。量必因计度而后明;量之为量或以“一”,或以某一数为计,而一切数又必因单位之“一”而后知。是以一切量之为量,皆因“一”而得知,量之最初被认识必由“本一”。这样“一”是数之为数的起点。在其它各级事物也悉凭“计量”而最先为大家所认识;各级计量各为一单位——于长度,宽度,深度,速度均各有其单位。(重度与速度这类名词包括轻重与快慢各对成的两端,——重度指锱铢之微,也指万钧之钜,速度指蜗步徐移,也指迅若马驰;运动虽慢必具速度,称量①虽轻,必具重度。)
    ①ρHπηI(称量)原义为天平上因重量所引起之“偏倾”,假作物理上的“重量”。
    于是,所有这一切,计度与起点总是那不可区分的一,譬以线论,我们说一脚②长,即是以一脚作为不可区分的单位。我们到处寻求某些“不可区分的一”,以为各级事物的计度,这计度当是在质上为纯质,或在量上为纯量。凡精确的计度不能增一分亦不能减一分,(所以数之为量是精确的;我们制定“单位”使之无论在那一方面均不可区分;)在其它一切事例上,我们都仿效这类计量。于一斯丹第或一泰伦③或为量较大的其它任何单位,比之较小单位,其微增微减吾人较易疏忽;所以无论于液体或固体,为重度或容积,在作计量时,吾人必竭视觉之所能及,使所计量数绝无可为增减;人们得知如此计量所得之量度或容积等,便自谓已得知事物之量。自然哲学家于运动亦以简单而短促的移转为运动之计量;这些运动单位就是占时间最短的运动。在天文学上这样的“一”〈运动单位〉也是研究与计量之起点(他们假定天体运动最快速而均匀有规律,故用以为一切运动之比照)。在音乐上则以四分之一音程为单位(因为这是最短音程),在言语上则为字母〈音注〉。所有这些计量单位在这里的含义都是“一”——而这“一”就只是顷所陈述的各事物之计量,并不通指所有以一为云谓之事物。
    ②“脚”(πHιI),古希腊人以脚及肘等为长度之计量。“脚”(略当中国一尺),不列颠度量沿用至今。
    ③σGαδιHK“斯丹第”,希腊长度,用以计量跑道,订为125步,实当现行625英尺(约190公尺)。GαMαFGHK“泰伦”,原义为一个天平,以后转为重量单位。古时希腊或希伯来各城市于商业上应用这重量单位各有不同,或当今日之720英两,或当2,000英两。此重量单位用以称金银,即作为货币单位。
    但计量单位并不常限于一个——有时可以有几个;例如四分之一音程有二①(这是耳所难辨而是凭乐律来为之调节的);我们计量言语的单位也不止一个字母;以及正方的对角线需用两种计量来测度,②一切类此的空间量体亦然。因为我们将本体于量或类上作成区分,由此区分得知本体的要素,所以“一”是一切事物的计量。正因为各级事物之基本组成是不可区分物,“一”〈单位〉亦不可区分。但每个“一”,例如“一脚”与一之为不可区分物,不尽相同,“一”是各方面都不可区分,而“一脚”只是象我们上面所涉及的,①在视觉上姑定为不可区分而已——每一延续的事物本是可以进行区分的,但在未加区分而在视觉上成为一时,我们姑定为一个不可区分之单位。
    ①δισιIδKH,“四分一音程有二”。亚里斯托克色奴(Aristoxenus)音乐著作Ⅰ,21与Ⅱ,51两节论及希腊乐器调合有全音程即濎濜音程,变体半音程,以及半音程以下的变调,一个半全音程等各种乐律。一个半全音程即濐濣音程,其比律为125:128,在和乐中,目可见乐器上之键移,耳不能辨其异调,如现代和声中Ab代换G.
    ②对角线分为两部分计量。一部分以其一边为单位作计量。超过一边所余的部分只能用另一单位计量,同一单位就没法计量。
    ①参看1052b33,1053a5.
    计量与所计量的事物总是同性而相通的;空间量度之计量亦必为一空间量度;分别言之,则长以一长度为计量,阔以阔,重以重,声音以声音,众单位以一单位为计量。(我们于上列情况必需这样叙述,可是我们不能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于数而论,引用上列叙述,大意是符合的,但不确切——因为数是众“一”所合成,所以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就等于说众单位以众单位为计量了。)
    凭同样的理由,我们称知识与视觉为事物之计量,因为由于这些我们得知事物——实际上与其说它计量事物,毋宁说是被事物所计量。可是,我们以知识或视觉评估事物,也正象人们用曲肘来测量我们时,我们看到了曲肘,就说自己多少肘长一样。但普罗塔哥拉说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②其意亦即指说那能知或能见的人,就可凭其理知与感觉计量事物。这些思想家似乎道出了天下之至理,这些名言实际不足为奇。
    ②“残篇”1.此语另见1062b14.普罗塔哥拉此语原意为现象依于各人之视觉与认识。人各以自己所见,测忖事物。弗·培根“新工具”(Nov.Organum)卷一,41—46.又卷五,第四章论“氏族偶象”(idolatribus),指摘“人神”观念(anthropomorphism)即依凭此语立论。参看1007b23.又参看菩纳脱(Burnet)“希腊哲学”卷一,97节。亚氏此章所论证与普罗塔哥拉此语本旨不全相应。
    明显地,于是,我们如把元一在字义上作最严格解释,这就是一个计量,主要是量的计度,次要为质的计度。有些事物以在量上不可区分者为一,另一些则是在质上为不可区分;所以“一”的不可区分应别为两类,或者绝对是一,或当作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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