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哲学>> 形而上学>> 卷(I)十①

章二

章二
    关于元一的本体与本性,我们该询问这究属存在于两方式的那一方式中。这恰正是我们在列叙疑难时①所举的一题;“一”是什么,我们必须怎样设想这“一”;我们应否将元一作为本体(毕达哥拉斯学派先曾这样说过,在后柏拉图也这样主张);或者我们毋宁由元一的底层别求其本性,象自然哲学家们所认知者,或以元一为“友〈爱〉”,或以元一为“气”,或以元一为“未定”。②
    ①见卷B,1001a4—b25.
    ②所举自然哲学三家之说为恩培多克勒、阿那克西来尼与阿那克萨哥拉。
    于是,照我们在先讨论本体与实是时所曾言及,③假如普遍性〈共相〉均不能成为本体,而普遍实是本身,凡其命意为“与诸是相拟”④而为是者,亦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还是与“多”相共通),而只能作为一个云谓,则“一”也显然不能成为本体;“是”与“一”原为一切云谓中最普遍的云谓。所以一方面诸科属不能脱离其它事物而成为某些实是与本体;另一方面,实是与本体既不能为科属,“一”同样也不能成为科属。
    ③见于卷Z,章十三。
    ④παραGαπHMMα,“与多相比拟”或作“与多同在”,或作“由多分离”解:其实义为“普遍之是”,相对于“个别之是”。此章论一之共相与殊分相应于普遍性与个别性。“普遍”云谓见“释文”17a31.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范畴中均必相似。现在,“一”既然具有与“是”同样多的命意;在质的范围内,“一”既是某些为类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事物,我们也必须象询问何谓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畴上询问“一是什么”;仅说这在本性上为实是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诸颜色中“一”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色,一一由白与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阙失(如无光则成暗)。于是,假如一切现在事物均为颜色,诸现存事物就该各是一个数,但应为何物的数?当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该是特殊的某一色,即白。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乐调,它们也该各是一个数,这些音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四分一音程”这样的数,于是这里的单位之“一”,将不是那些“一”,而是那些“四分一音程”。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言语,它们就该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一”就该各是一个元音。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直线图形,它们该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图形之一”该是那三角形。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一切科属〈种类〉。所以,当在被动,在质,在量,在运动各范畴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单位时,在所有各例中,数都该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一”则为某些事物的特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遍之一;于各范畴各事例的各数与诸本体,论点也相同。
    于是,这“一”〈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显然在它本性上没有一例恰是“元一”〈普一〉;但在诸色中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即是“一色”,类乎如此,在诸本体上,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就该是“一本体”了。由于“一”的某一命意在各范畴上分别相符于各范畴之是,元一遂与实是相合,而“一”却并不独自投入任何范畴之中,(“一”不入于“事物之怎是”,也不入于质的范畴,但与实是相联系而存在于诸范畴中);说是“一人”与说“人”,在云谓上几无所为差异(正象实是之无所离异于本体或质或量一样);成为“一”恰如成为“某一事物”。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
电脑版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