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哲学>> 形而上学>> 卷(△)五①

章二十二

章二十二
    我们说“阙失”〈褫夺〉②,(一)倘一事物原应有的属性,它却没有(生来就没有;或以后失去);例如一植物说是“阙失”眼睛。③(二)倘一事物,本身或其同族〈科属〉原应有的质性,它却没有;例如一个盲人与一鼹鼠虽同为失明而其义两异;以鼹鼠而论,动物皆能视而彼独失明,以盲人而论,则他原本有眼能视,以后失明。(三)倘一事物原应有的质性,在那原应有这质性的时间内,它却没有;例如盲是一个“阙失”,可是人不一定一生全盲,他只应在能见的年龄内而不能见才被称为失明。④相似地,有盲于介体的,有盲于机能的,有盲于对象的,有盲于环境的,①相应于这些,只在他原应能见的情况中而不能见时,才谓之“失”明。(四)用强力取去任何事物被称为〈阙失〉“褫夺”。
    ②σGEρMριI出于动字σGEρEω(剥夺、折服、失利、贫乏等义)。亚氏用此字与“希克雪斯”(“有)一字相对(例如1055a34)。此字引用于法律即为“褫夺”。论“阙失”另见于“范畴”第十章“相反”论题内;“释文”第七章亦涉及此题。
    ③说植物缺眼睛并非“阙失”之正例。
    ④动物婴儿期无视觉,未为失明。
    ①人在暗夜不能见;不能以耳为视;不能看见声音;不能见背后或远处;在以上四情况,即介体、机能,对象与环境不相应者,均不应指为失明。
    实际,我们有多少个“不”(α-)〈或“无”〉的字头②就该有多少种“阙失”;例如一事物说是“不等”就因失去了相等性,而那相等性它原应是有的;又如说“不可见”,当是因为它全没有色,或只有不明显的色,又如说“无脚”当是因为它全没有脚,或是只有不健全的脚。一个“阙失”辞可应用于虽有其属性而不良好的,例如“无核”;或应用于虽有其属性而不顺适的,例如一事物缺乏可切削性,这可以说它全切不动,也可以说它很难切削。“阙失”词也可应用于全无此物的;这样,我们所称为盲人应指那双目失明的,不是指那独眼的人。所以,这不是每个人非“善”即“恶”,或“义”或“不义”,人也有在中间状态的。
    ②以下所举“不等”、“不可见”、“无脚”(αFισHF,αHHαGHI,απHδα)希文均有α-字头。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
电脑版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