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哲学>> 形而上学>> 卷(I)十①

章三

章三
    “一与多”在几方面相反。其一为不可区分与可区分的“单与众”;凡已区分或可区分的称为众〈多歧性〉,不可区分或未区分的称为单〈统一性〉。现在因为对反有四式而这里诸对反之一,既取义于阙失,它们就不是对反〈矛盾〉,也非相关,而应为相对。①不可区分的单〈一〉其取名出于其对反,即可区分的众〈多〉,其解释亦由对反互为诠注,因为可区分的众,较之不可区分的易于为人所见,因此,凭视觉情况来说,“众”在定义上先于“一”。
    ①四种对反中“相对”与“阙失”这两项并不绝对互斥,而可看作某一形式两端之消长,如阴缺则阳盛,阳缺则阴盛。参考看卷T、1004b27,卷I,1055b26.
    我们曾在分别对成时,②于“一”的统系内表列有“相同”,“相似”与“相等”。于“众”的统系有“相别”,“不似”与“不等”。“同”有数义;(一)有时为“于数相同”;(二)我们于事物之公式与数皆合一者称之为同,例如你与你自己“形式和物质”均合一;以及(三)假如其本体的公式合一者,例如相等直线与相等四边形与等角四边形均称“相同”,此类甚多,这些凭其相等性而谓之同。
    ②曾见卷T,1004a2.
    事物并非绝对相同,(一)而在它们综合本体上论则并无差异者谓之“相似”,这些在形式上实为相同;例如大正方形与小正方形相似,不等直线亦相似为直线;它们相似而不是绝对相同。(二)相同形式诸事物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异者,如不明见此差异亦谓之相似。(三)事物具有同一素质者,例如“白”——其白度或稍强或稍弱而其为色式则一——亦谓之相似。(四)各事物之诸素质——或为一般素质或为重要素质——相同者多于相异者,亦谓之相似,例如锡,于白而论,似银,又如金,于黄赤而论,似火。
    于是,明显地,相别与不似亦有数义。“别”之一义为同的对反·(所以事物于其它各物不为同则为别,不为别则为同)。别的另一义是除了诸事物于物质及公式上均各合一者,悉成为别;若此,则你与你的邻人应谓各别。“别”之第三义就是上述数理对象诸例。①所以每一事物对另外的每一事物均可以“同”或“别”为云谓,——但这里为同为别的两事物均须是现存事物,因为这样的“别”并不与“同”相反〈矛盾〉;因此非现存事物不以别为云谓(“不相同”可以为非现存事物的云谓)。“别”是一切现存事物的云谓;每一现存事物既于本性上各自为一,也就各成为互别。
    ①见于1054a35—1054b3.两直线或两四边形虽相同相等,但各别为两线两图形。
    “别”与“同”的对反性质就是这样。但“异”与“别”又不相同。所谓“别”与“别个事物”并不必需在某些特定方面有何分别(因为每个现存事物总是或同或别),但说事物相“异”必需一事物与另一某事物之间具有某些方面之差异,所以凡相异者必须在其所公认的相同方面求其所以为异。此所谓公认的相同处即科属或品种;而所谓相异亦即在同科属上的品种之异,在同品种上的个别之异。凡事物无共通物质,而不能互为创生者(亦即属于不同范畴者),谓之“科属有异”。如同在一个科属之内,则谓之“品种有异”(“科属”的命意就指说两个相异事物〈品种〉间主要的“相合之处”)。
    相对事物皆属相异,对成性为“异”的一个种类。归纳可以证明我们这个假定是真实的。凡事物不仅互别而更别于科属者,又事物之相别而仍隶于同一云谓系列①者亦即在科属上相同者,均可表现为有所相异。我们已在别篇②说明了什么样的事物为“于属相同”或“于属有别”。
    ①见于986a23脚注。
    ②见卷Q,章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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