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哲学>> 形而上学>> 卷(I)十①

章四

章四
    事物之互异者,其为异可大可小,最大的差异我称之为“对反性”。最大差异之为对反性可由归纳来说明。事物之异于科属者难于互相接近,它们之间距离太远也无法比拟;事物之异于品种者,其发生所开始之两极就是对成的两端,两极间的距离为差异之最大距离。但每一级事物间差异最大的那一端,也就是成为完全的一端。到这里再没有超越它的事物,而不为它物所逾越者这就完全。各级差异的系列,溯到其全异处便抵达这系列的终点(这与其它以达到目的为完全者其义相类),终极以外,更无事物;一切事物既尽包于两极之间,故以终为全,而既称为“全”,便无所仗于它物了。这样,可以明白,对反性即最大差异;所称为“相对”的数义,其分别就在这些相对所达到那完全差异的不同距离,不同程度的对差就成为相应的各式“对成”。
    若然,则这也可明白,每一事物只能有一事物为之对成(因为极端之外既无它极,而在同时间内也不能有更多的极端),而一般说来,如以差异论对成,则差异以及完全差异必须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差异。
    又,大家所承认的其它诸相对公式也必需是真实的。(一)所谓完全差异(因为我们不能在这差异范围以外为事物之“于属相异”或“于种相异”者另寻差异,这曾说明过①在科属之内任何事物不能与科属以外事物比论差异),(甲)不仅应是同品种事物之间的最大差异,也该(乙)以同科属内事物之具有最大差异者为相对(这里所谓完全差异是同科属事物间的最大差异);以及(二)容受材料相同亦即物质相同的事物间,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与(三)归属于同一职能〈学术门类〉的事物,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一门学术处理一级事物,这里所谓完全差异就是同职能事物间的最大差异)。
    ①见于本页1055a6.此支句辞意与1054b27—30,35各句有不符合处。其一辞意假定科属之上更有统辖各科属之总类,另一辞意则科属上更无统率。
    基本对成由“持有”〈正〉与其“阙失”〈负〉相配合——可是,阙失有数项不同命意,并非每—阙失均可与其正面状态配为基本对成,只有完全阙失才可以。其它对成都得比照于这些基本对成,有些因获得这些,有些因产生或势必产生这些,另有些则因占有或失去这些基本对成或其它对成而成为对成。现在,对反式若以“相反”〈矛盾〉、“阙失”、“相对”与“相关”四类论列,其中以相反为第一,相反不容许任何间体,而相对则容有间体,相反与相对显然不同。阙失这种类近于相反;凡一般地,或在某些决定性方面遭受阙失的事物就不能保有某些秉赋,或是它在本性上所原应有的秉赋今已不能保持。这里我们又说到阙失之数种不同命意,这曾已在别处列举过了。①所以阙失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或是与那容受材料相应的矛盾或无能。相反不承认有间体而阙失却有时容许间体;理由是这样:每一事物可以是“相等”或“不是相等”,但每一事物并不必然是“等或不等”,若然如此,那就只有在容受相等性的范围之内才可以这样说。于是,适在进行创变的物质若由诸相对开始,或由这形式的获得或由这形式的褫夺进行,一切对反显然必涵有阙失,而一切阙失并不必然为对反(因为遭受阙失,可有几种不同方式);如变化由那两极进行这才会发生诸对反。
    ①见卷Q,章二十二。
    这也可由归纳为之说明。每组对成包涵一个阙失为它两项之一项,但各例并不一律;不相等性为相等性之阙失,不相似性为相切似性之阙失,另一方面恶德是善德之阙失。阙失各例之如何相异曾已叙及;②阙失之一例就是说它遭受一个褫夺,另一例则是说它在某时期,或某一部分(例如某年龄或某些主要部分),或全时期或全部分遭受褫夺。所以,在有些例中可出现一个折中现象(有些人既不算好人也不算坏人),在另一些例,却并无折中(一个数必须是奇或偶)。又,有些对成主题分明,有些则不分明。所以,这是明白了,“对成”的一端总是阙失;这至少在基本对成或科属对应,例如“一与多”,是确乎如此的;其它对成可以简化为这些对成。
    ②见1055b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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